《投資者網》呂子禾
2025 年 8 月,一份來自上海金融法院的應訴通知書,讓格爾軟件的管理層徹夜難眠。這家以 “數據安全守護者” 為招牌的上市公司,突然被卷入一場涉案金額 3.72 億元的追償訴訟。而它并非唯一的被告,39 家企業和 2 名自然人因幾年前與澤達易盛的 “隱秘交易” 被推上被告席,起訴方正是當年為澤達易盛 IPO “站臺” 的東興證券、天健會計和康達律所。
這起訴訟的背后,是一場橫跨五年的資本市場造假案余波。2020 年澤達易盛登陸科創板時,頂著 “醫藥科技新星” 的光環,最終卻因累計虛增收入 5.65 億元、利潤近 3 億元淪為“科創板退市第一股”。
如今,這場被稱為 “全鏈條追責第一案”的訴訟,不僅關乎 3.72 億元賠償的最終歸屬,更藏著一個更尖銳的問題:中介機構在先行賠付后逆向追責,將如何改寫資本市場的責任劃分規則?在澤達易盛的造假案里,像格爾軟件這樣的 “邊緣參與者” 究竟該承擔多大責任?這場訴訟會不會成為刺破行業潛規則的利刃??
造假的溫床
2020 年 6 月,澤達易盛作為一家宣稱 “賦能醫藥健康產業” 的高科技企業,風光登陸科創板,成為市場追捧的新星。然而,這顆新星的光芒背后,卻是精心編織的謊言。
2023 年 4 月,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開了真相:澤達易盛在 2016 年至 2021 年間,通過簽訂虛假合同、偽造資金流水、虛構業務等方式,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65 億元,虛增利潤近 3 億元。
其中,2016年至 2019 年 IPO 前虛增收入 3.42 億元,上市后仍不收斂,2020 年至 2021 年繼續虛增利潤1.09億元。這些數字背后,是澤達易盛與上下游企業聯手搭建的 “虛假繁榮”,通過無商業實質的 “空轉交易”,把不存在的收入和利潤寫入財報,最終騙取了上市資格。
2023 年 7 月,澤達易盛被上交所強制退市,成為科創板首批因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但故事并未就此結束。根據《證券法》第85條及第163條,欺詐發行案件中,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方需對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作為澤達易盛IPO的保薦人、審計機構及法律顧問,東興證券、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康達律師事務所因未勤勉盡責,向投資者賠付及向中國證監會繳納款項合計約4.93億元。
這筆巨額賠付讓這幾家中介機構選擇 “反向追責”。根據《民法典》中關于連帶責任人追償權的規定,已經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有權向其他有過錯的責任方追償。于是,那些曾經與澤達易盛進行 “虛假交易” 的伙伴,成了他們挽回損失的目標。
2025 年 8 月,三家中介機構聯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將 39 名 “配合者” 告上法庭,這才有了格爾軟件等公司收到應訴通知書的一幕。?
中介機構的反擊
在 39 名被告中,格爾軟件的名字格外引人注目。這家主營信息安全業務的上市公司,與澤達易盛的交集始于 2018 年。
根據公開資料,格爾軟件與澤達易盛發生過兩批次“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采購與銷售業務,涉及虛增營收總計1336.79萬元。簡單來說,就是沒有真實的貨物交割或服務提供,本質上是通過資金走賬 “幫澤達易盛做業績”。
這些虛假交易對格爾軟件自身財務數據的影響并不算大,凈利潤波動也未達到需要追溯調整的程度。但上海證監局在 2023 年 5 月已對此出具警示函,明確指出其存在信息披露違規。如今被卷入 3.72 億元的追償訴訟,格爾軟件成了 39 名被告中的 “第十八位”。
三家中介機構的訴訟請求各有側重。東興證券作為保薦機構,索賠金額最高,達 2.15 億元,包括向投資者支付的賠償款 1.13 億元、向證監會繳納的款項損失1.02 億元及相應利息;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索賠 1.23 億元,涵蓋投資者賠償款 2774.63萬元和向證監會繳納的款項損失8981.13萬元;康達律所則索賠3348.55萬元,涉及投資者賠償和監管罰款兩部分。
他們的核心邏輯是:這些交易伙伴明知或應知澤達易盛在造假,卻通過虛假交易為其 “站臺”,客觀上幫助澤達易盛騙取上市資格,理應對中介機構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除了格爾軟件,其余 38 名被告的身份尚未完全公開,但據市場推測,多為澤達易盛的供應商、客戶或關聯方。
他們的共性是深度參與了澤達易盛的造假鏈條,據業內人士推測,有的供應商虛構原材料采購合同,實際只是通過資金循環制造 “業務繁榮” 的假象;有的客戶假裝購買產品,資金最終通過隱蔽渠道回流至澤達易盛控制的賬戶。這些看似零散的交易,共同構成了澤達易盛財務報表上的 “虛假繁榮”。
誰來負責?
這場訴訟并非孤例。幾年前,康尼機電因并購標的龍昕科技財務造假引發的追償案,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該案中,龍昕科技通過虛增收入和利潤騙取康尼機電 34 億元收購,中介機構國泰海通證券、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等被判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最終按照過錯程度劃分責任比例,券商承擔 50%,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40%,律所承擔 2%。
這一判決確立了 “按過錯比例追責” 的原則,也讓市場意識到:財務造假的責任劃分,不再是 “一刀切”,而是要看各方在鏈條中扮演的角色和主觀過錯程度。
參考康尼機電案,格爾軟件等被告的責任認定可能有三種走向。第一種是調解結案。澤達易盛投資者賠償案曾以調解方式達成和解,本案若各方愿意協商,格爾軟件可能支付一筆遠低于原告訴求的金額達成和解,避免漫長的訴訟周期。第二種是法院按過錯比例判決。考慮到格爾軟件涉案金額相對不高,且未直接參與造假策劃,過錯程度相對較輕,可能承擔 5% 以下的責任,對應賠償金額或在幾百萬元級別,對公司財務影響有限。第三種是法院認定被告無責,但若此次幾個中介機構能夠證明格爾軟件 “明知造假仍配合”,這種判決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從時間上看,本案涉及 39 名被告,案情復雜,一審審理周期可能長達 6 個月至 1 年,若涉及上訴,耗時會更久。但無論結果如何,這場訴訟都標志著資本市場 “全鏈條追責” 時代的到來。
過去,財務造假的責任往往集中在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而如今,上下游交易伙伴若參與配合,也將面臨法律嚴懲。這無疑會倒逼企業在開展業務時更加審慎,警惕 “幫人做假賬” 的隱形風險。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資本市場的 “凈化工程” 或許會更加徹底,讓真正踏實經營的企業得到應有的回報。(思維財經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