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日,仁智股份發布了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7號、(2024)38號)。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與深圳市鴻博中益實業有限公司(2022年9月變更為深圳市錦繡鴻發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博中益)、深圳市潤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因大宗商品貿易業務發生資金往來。其中2020年1-6月累計發生額 2,543.95 萬元,2020年累計發生額 7,061.03萬元,2021年1-6月累計發生額5,067.60萬元。仁智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與鴻博中益、潤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關聯關系情況及上述關聯交易,也未在 2020年半年報、2020年年報、2021年半年報中披露。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情況說明、業務合同、財務憑證、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仁智股份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間買入,并在2024年3月26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將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郵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綜合考慮前述關聯交易發生額,關聯交易已停止開展等情況,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一、對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二、對陳澤虹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三、對溫志平給予警告,并處以70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仁智股份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判斷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5.1條、第9.5.2條、第9.5.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據公開資料顯示,仁智股份的主營業務為油田環保治理、井下作業技術服務、石化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新材料的生產與銷售、大宗貿易業務。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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