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浩豐發布了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4 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8號)。
經查明,浩豐科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0年,浩豐科技與富通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電子有限公司、北京華航無線電測量研究所、中電科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統裝備有限公司等 5 家單位開展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上述業務實質為資金融通業務,浩豐科技在上述業務中實際只履行墊資義務,并收取固定利息。浩豐科技未正確核算上述業務,虛增2020年度營業收入7,312.85萬元,占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的 11.43%,導致公司2020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公司相關公告、相關合同、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ST浩豐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間買入,并在2023年12月28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將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郵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一、對北京浩豐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二、對李繼宏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三、對高慷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四、對申暢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的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ST浩豐在公告中稱: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情況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致。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9.4 條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尚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亦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10.5.1 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10月29日,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據公開資料顯示,ST浩豐的主營業務為向銀行、保險、制造、商業流通與服務、政府及公共事業等行業或領域提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營銷信息化解決方案,包括聯絡中心及統一通信平臺、營銷業務及管理平臺和相關技術服務。
(文中個股僅為舉例分析,不作買賣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