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尖網》文/筆尖觀察
近期,深交所對四川科瑞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德”)及相關人員下發監管函。
《筆尖網》了解到,科瑞德的創業板IPO申請曾于2022年6月被交易所受理,但經歷了兩輪問詢后,該公司于2024年2月撤回了上市申請。
撤單時隔近7個月,科瑞德收到交易所的監管函足以體現現階段監管的力度,IPO企業絕非一撤了之。
深交所關于科瑞德、陳剛、何桃的監管函
交易所在給科瑞德的監管函中指出,經查報告期內,公司銷售費用分別為25,860.08萬元、32,651.40萬元、43,592.42萬元及27,307.92萬元,銷售費用率分別為46.39%、47.44%、48.03%及48.15%。公司銷售費用主要由市場推廣費和職工薪酬構成,兩者合計占比分別達到銷售費用的85.43%、89.05%、89.95%及90.28%。
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科瑞德存在以下銷售費用相關內控不規范問題:一是部分費用實際結算方式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公司與推廣服務商簽訂市場推廣服務協議,雙方約定以簽訂《推廣服務費結算單》作為結算依據,但公司與推廣服務商在實際結算時并未簽訂《推廣服務費結算單》,與協議約定的結算方式不一致,你公司未能提供合理證明材料。二是部分會務費報銷附件不規范。公司2019年至2022年線上會議部分推廣費報銷所附材料不完整,不能充分反映會議情況。
深交所指出,科瑞德屬于醫藥制造業,報告期各期銷售費用金額大、銷售費用占比高。公司未嚴格執行結算協議約定,對相關推廣活動產生的銷售費用的報銷流程未達到規范有效的基本要求,公司銷售費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與首輪問詢回復中披露情況不相符。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陳剛及財務總監何桃對前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審核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決定對上述人員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業內人士指出,從監管機構的角度出發,對科瑞德的處罰傳遞出一個明確信息:對于違反信息披露規則、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監管機構將采取嚴厲措施予以制裁。這種零容忍的態度強化了市場紀律,警示其他企業必須遵守游戲規則,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此外,該事件也是對投資者教育的一種強化。它提醒投資者,在選擇投資標的時,需要更加審慎地考察企業的財務健康和治理結構。同時,它也強調了風險意識的重要性,即在任何投資決策之前,都應該全面評估潛在的風險。
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科瑞德事件也許是資本市場改革和完善過程中的一個縮影。它表明,隨著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市場參與者成熟度的提高,資本市場正在逐步形成更為嚴密和高效的運作機制。這對于提升整個市場的透明度、公信力和吸引力具有深遠的影響。
綜上所述,科瑞德在撤回IPO后仍受到處罰背后,不僅是對公司自身的一次重大考驗,更是對整個資本市場規范性和成熟度的一次檢驗。它向我們展示了監管機構的決心、市場的自省能力以及投資者教育的必要性。在未來,這樣的事件將繼續作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催化劑,推動著市場向更高的標準和更遠的目標邁進。
《筆尖網》將對上述事件的進展,及科瑞德后續IPO的情況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