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尖網》文/筆尖觀察
近日,永安林業因《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披露內容存在錯漏收到交易所的監管函。
《筆尖網》關注到,永安林業從事的主要業務為森林資源培育與林木采伐經營、森林經營服務、人造板經營、地板經營等。
深交所關于永安林業及相關責任人的監管函
6月17日,深交所發布關于永安林業及相關責任人的監管函。監管函顯示,2024 年 6 月 17 日晚,永安林業披露的《關于 2022 年年度報告全文及 2023 年年度報告全文的補充更正公告》顯示,公司《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披露內容存在錯漏。其中,《2022 年年度報告》中“主營業務分析”部分披露內容存在錯誤,《2023 年年度報告》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主營業務分析-收入與成本”“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報告期內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董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在報告期內的情況”等部分披露內容存在錯誤,同時《2023 年年度報告》中“報告期內公司所處行業情況”“出售重大資產情況”“報告期內接待調研、溝通、采訪等活動”“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等部分披露內容存在遺漏。
交易所認為,永安林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 8月修訂)》第 1.4 條、第 2.1.1 條的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楊延冬作為信息披露負責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 8 月修訂)》第 1.4 條、第 2.1.2 條的規定,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關于收到責令改正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同日,永安林業還發布公告稱,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收到福建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楊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顯示,經查,永安林業2023 年年度報告中部分合同履行情況、監事和高級管理人 員相關信息、董事會決議日期、接待投資者調研情況等信息披露不準確。
決定指出,永安林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楊延冬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公司 2023 年年報相關披露不準確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永安林業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楊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應對相關錯誤及時進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訓,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業內人士指出,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準確性直接關系到投資者利益和市場秩序。年報內容存在錯漏,這不僅影響了投資者的判斷,也損害了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此外,在資本市場,董秘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他們不僅是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橋梁,更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因此,當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董秘的職責就更加重要。他們需要及時、準確地向市場傳遞公司的經營狀況,以便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
因此,對于上市公司董秘的職務,應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望。他們應該具備專業的財務知識和市場敏感度;同時,他們還應該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和責任心,能夠及時、準確地向市場傳遞信息,維護公司的聲譽和形象。
此次事件對所有上市公司傳達了一個明確的信號: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是上市公司必須嚴格遵守的原則。未來,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力度,對信息披露不規范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從而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筆尖網》將對相關事件的后續進展,及永安林業未來的業績表現情況持續予以關注。